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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采购合同的公告2021-05-19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047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合同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225,120.10 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2021 年 10-12 月,交货时间按甲方工地现场安装进度(具
体按买方书面通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若本采购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对本年度现金流有负面影响,未来年度会增加折旧费用,但有利
于公司顺利推动当期硅片项目投产、打造新利润增长点。
     特别风险提示:
    1、资金风险:本次采购合同总金额较高,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8.67%,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75%,将会对公司现金流、偿
债能力造成一定压力,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并合理安排资金支付。
    2、履约风险:合同已对履约主体、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合同价格、支付
方式、履行期限等必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主体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
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
公司经营策略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
或全部履行。两份合同设备均为按二批交货,后续第二批设备双方可能会根据第
一批执行情况共同商议调整数量及价格,合同其他条款也可能发生变更,如后期
合同发生变化,公司将及时发布进展情况。
    3、违约风险:合同执行中存在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付款或合同无法继续履
行,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签订重大采购合同的议案》;本次交易属于签订日常经营重
大买卖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
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卖方
一”)于5月18日签订了《单晶炉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标的为
直拉单晶炉,将应用于公司的包头大尺寸单晶硅片项目。供货范围包括所有设备、
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0,530万元。
    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与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二”)于5月18日签订了《单晶炉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标的为
直拉单晶炉,将应用于公司的包头大尺寸单晶硅片项目。供货范围包括所有设备、
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4,590.10万元。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2.1、卖方一
    名称: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64528296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通江西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注册资本:128,568.9364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晶体生长炉、半导体材料制备设备、机电设备制造、销售;进出
口业务。


    2.2、卖方二
    名称: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0JH8D8U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港路张泾东段 209 号
    法定代表人:曹胜军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通用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电子设备及其零配件的研发、生产、
销售、维修;提供上述设备的租赁服务(不含融资租赁);半导体设备及光伏设
备的生产;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业自动化产品、五金交电、
办公设备、汽车零配件、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
运营、维护、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是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和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子公司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一:
    1、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140,530 万元
   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亿伍佰叁拾万元整
    2、付款方式:银行承兑(含租赁公司付款),按预付款-发货款-验收款-质
保金的模式进行支付。

    3、交货期限:2021年10~12月,合同签订的设备交货期为按甲方工地现场安
装进度交货(具体按买方书面通知)。每批本合同设备实际交货日期以送货单上
双方确认的实际时间为准。
    本合同设备按二批交货,如因卖方原因造成第一批设备达不到技术协议规定
的性能要求,买方有权无条件取消第二批设备的采购,卖方无条件退还买方已支
付的第二批货款。
    后续第二批设备双方可根据一期项目情况共同商议调整数量及价格。
    4、履约地点:双良硅材料包头项目现场。
    5、技术服务:卖方负责到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
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费用由卖
方负担。卖方负责对买方相关人员免费进行技术培训,使培训人员熟练掌握设备
性能,系统运行、操作和维护。
    6、产品保证: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
成熟的、质量优良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
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
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7、违约责任:
    7.1、卖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或技术协议约定(包括单证、资料、规格
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及设备表面状况等检验不合格),该批设备视为不合格品,
买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7.2、无论何种原因(买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卖方不能履行合同,
买方向卖方主张违约金的,违约金上限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20%。
    7.3、无论何种原因(卖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除外)造成买方不能履行合同,
卖方向买方主张违约金的,违约金上限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20%。
    8、合同生效:本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正式签字,并加
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
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裁判决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在案件审理期
间,除提交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二)、合同二:
    1、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84,590.10 万元
   人民币(大写):捌亿肆仟伍佰玖拾万零壹仟元整
    2、付款方式:银行承兑(含租赁公司付款),按预付款-到货款-调试验收款
-质保金的模式进行支付。

    3、交货期限:2021年10~12月,应满足双良硅材料(包头)项目设备安装进
度和顺序的要求(具体按买方书面通知)。每批本合同设备实际交货日期以送货
单上双方确认的实际时间为准。
    本合同设备按二批交货,如因卖方原因造成第一批设备达不到技术协议规定
的性能要求,买方有权无条件取消第二批设备的采购,卖方无条件退还买方已支
付的第二批货款。
    后续第二批设备双方可根据一期项目情况共同商议调整数量及价格。
    4、履约地点:双良硅材料包头项目现场。

    5、技术服务:卖方负责到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
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费用由卖
方负担。卖方负责对买方相关人员免费进行技术培训,使培训人员熟练掌握设备
性能,系统运行、操作和维护。
    6、产品保证: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
成熟的、质量优良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
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
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7、违约责任:
    7.1、卖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或技术协议约定(包括单证、资料、规格
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及设备表面状况等检验不合格),该批设备视为不合格品,
买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7.2、由于买方原因,迟付预付款及货期到而迟付货款,买方须按合同约定
支付违约金但买方履行抗辩权除外。
    7.3、无论何种原因(卖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除外)造成买方不能履行合同,
卖方向买方主张违约金的,违约金上限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20%。
    8、合同生效:本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正式签字,并加
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
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裁判决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在案件审理期
间,除提交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两份合同预计总金额为225,120.1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8.67%,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1.75%,将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
定压力。
    2、公司于2021年正式进军单晶硅片业务,本次单晶炉采购合同的签订有利
于保障公司包头大硅片项目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的战略计划。
    3、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的
履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资金风险:本次采购合同总金额较高,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8.67%,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75%,将会对公司现金流、偿
债能力造成一定压力,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并合理安排资金支付。
    2、履约风险:合同已对履约主体、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合同价格、支付
方式、履行期限等必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主体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
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
公司经营策略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
或全部履行。两份合同设备均为按二批交货,后续第二批设备双方可能会根据第
一批执行情况共同商议调整数量及价格,合同其他条款也可能发生变更,如后期
合同发生变化,公司将及时发布进展情况。
    3、违约风险:合同执行中存在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付款或合同无法继续履
行,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六、上网公告备查附件
    1、公司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单晶炉采购合同》。
    3、公司与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单晶炉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