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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能股份:福能股份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4-27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

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发[2013]43号文)和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号)的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

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

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作为基本原则。

    (四)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五)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经营发展实际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可预期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状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的方式和资金来源

    (一)公司分红回报的方式为:现金分红、股票分红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红

方式。

    (二)公司分红回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经济增长成果,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税后
未分配利润以及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要求和意愿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

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回报规划期内,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分

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当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具有可操作性(即每股税后现金分红不低于0.01元),且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在考虑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基础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考虑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四)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重

大投资以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股利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分红预案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

互动平台等)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规划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