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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信威: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12-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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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国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
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分别刊登
了《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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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4:00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7 号楼信威大厦一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3,222,3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970%。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
议的股东为 6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70,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3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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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北京信威向大连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
款本息续贷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共四人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进行议案表决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已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上述议案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议案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