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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信威: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退市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05-07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退市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退市情况概述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 2018 年度
和 2019 年度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0 年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
继续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通
知》(上证发〔2020〕100 号)的规定,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生效实施前已经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后续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决定公司
股票是否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并适用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相关程序。根据原《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退市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票已自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停牌,并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被暂停上
市。根据原《上市规则》第 14.3.3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如果触发相关终止上市情
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
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票退市的决
定,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 5
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根据原《上市规则》第 14.3.27 条、第 14.3.28 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准备股
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
日起的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三、董事会说明
    公司自 2017 年以来,由于受到特殊的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公司担保能力逐
步下降,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持续受阻,经营情况不佳。2019 年,相关金融机构
陆续对公司买方信贷进行担保履约,导致公司巨额保证金被金融机构扣划,资金
压力巨大,经营情况继续恶化,员工流失较为严重。截至目前,公司海外公网业
务、国内专网业务和特种通信业务均处于不同程度的停滞状态,重大资产重组仍
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海外公网业务已全部发生担保履约,且公司债务陆续到期,
无力偿还,进一步导致公司员工流失严重。上述事项导致公司自 2017 年以来持
续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目前,公司仍在尽全力维持正常运营,并将积极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以改善
公司基本面:(1)公司已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对已担保履约的海外项目及时采取了
相关追偿措施,积极向海外运营商客户及相关反担保方展开了担保履约款的追偿,
目前该项工作仍在推进中;(2)继续稳步推进通信网络监测和数据分析等业务的
拓展,继续维护原有通信业务项目,并积极催收相关项目尾款;(3)鉴于公司特
殊的内外部环境,公司将继续尽最大努力获得相关金融机构的理解与支持,后续
不排除与各类债权人沟通进一步债务重组方案,不排除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以及债权人对债务诉求的变化等情况,通过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等方试进一步稳定
公司债务情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4)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以提升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四、后续相关安排
    1、无退市整理期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 5
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2、退市后的去向
    根据原《上市规则》第 14.3.27 条、第 14.3.28 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准备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的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
挂牌转让。
    3、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已
消除,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以上;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六)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八)最近 3 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