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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药股份: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法律意见书2022-03-30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签署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22)第 010 号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11 号宾泰公寓 C-1801

电话:022-28362635 传真:022-28363638
                  长实律师事务所
                  ChangshiLawFirm


                                                             目录


释义................................................................................................................................2

引言................................................................................................................................3

正文................................................................................................................................4

一、关于药业研究院的主体资格................................................................................4

二、关于药业研究院签署合同之主体资格合法性....................................................4

三、关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4

四、结论意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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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签署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释义

                             专用名词

天药股份               指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88.SH)
金耀药业               指   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是天津天药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药业研究院、交易对方   指   天津药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                   指   金耀药业与药业研究院针对 XP0022 技术签署
                            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目标技术               指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所列示的技术
本次交易               指   金耀药业与药业研究院签署《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委托药业研究院开发目标技术
元、万元               指   非经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本所、法律顾问         指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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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致: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子公司金耀药业与
药业研究院针对 XP0022 项目开发签署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所涉及的相
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耀药业已向本所承诺:
    1.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之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
    2.保证所提供文件内容是完整的、真实的;
    3.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4.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
致;
    5.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之一切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
瞒、虚假或重大遗漏;
    6.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
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二、金耀药业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包括
    1.药业研究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金耀药业与药业研究院针对 XP0022 项目开发签署的《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
    本所律师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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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关于药业研究院的主体资格
    为了核查药业研究院之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核查了药业研究院之营业执照,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药业研究院相关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04952R
    名称:天津药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飞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2 年 10 月 28 日
    登记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
    住所: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九街北、新环西路东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医药产品、生物制品、保健食品、
医药中间体及化工原料、生产工艺的改进);医药中间体的经营。(国家有专项
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药业研究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药业研究院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药业研究院签署合同之主体资格合法性
    经核查药业研究院营业执照,本所律师认为:
    1.药业研究院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2.本次交易所涉的目标技术研究开发等交易内容,符合药业研究院登记的营
业范围要求。

   三、关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金耀药业向本所律师提交了金耀药业与药业研究院针对 XP0022 项目开发签
署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文本,本所律师基于合同文本内容,对合同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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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述合同系金耀药业与药业研究院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
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署的,合同内容系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据其约定条件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耀药业与药业研究院关于目标技
术签署之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构成金耀药业与药业研究院之间的关联交易,天药股份需根据公
司章程及有关监管要求履行决策批准及披露程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对交易对方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核查后认为,药业研
究院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资
格;本次交易内容符合药业研究院核定的营业范围;合同在双方平等协商、真实、
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签署,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构成金耀
药业与药业研究院之间的关联交易,天药股份需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要求履
行决策批准及披露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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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
(委托)合同》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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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孙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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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8362635        传真:022-2836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