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药股份: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21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6 月 20 日第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
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2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关心的公司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信息沟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
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的投资信息并统
一发布。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二)定期报告:主持公司定期报告的设计、编制、印刷及
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投资者接待与权利保护: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保障投资者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公共关系,建立畅通、高效的沟通渠
道。



                            3
   (六)媒体合作:维护、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
引导媒体进行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
道。
   (七)公司官网专栏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组、盈利大幅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
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
系。
   (十)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和邮箱;
   (四)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说明会;
   (五)投资者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公司资料;
   (七)咨询热线电话;



                           4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一)路演、反路演。
    第八条 公司为投资者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
方式。配备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联系电话、回复邮件,及时、有
效地向投资者反馈公司信息。相关号码、邮箱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布。
    公司为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
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公司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
站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5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积极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6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独立报道,并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
工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7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
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
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8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全面掌握公
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
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
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热情、有
责任心。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已得到必
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规范地撰写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和各类调研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认真记录投



                             9
资者调研、交流会议的内容,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