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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龙元建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修订)2021-04-2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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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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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
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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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
一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宁波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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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
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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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在单位、部
                            身份证号码或
             内幕信息知情                  门、职务或岗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处阶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或名称                  位,与上市公     息时间           息方式       内容           段
                                代码
                                             司的关系
                                                                           注2          注3        注4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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