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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竹纺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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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3 年 12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

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4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个人的影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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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

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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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向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介绍公司各方面的情况。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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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七)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将独立董事当年度的

履职情况在网站相关栏目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考察公司情况、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其他独立董事认为需要披露的

情况。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

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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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本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该事项须经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2、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

    3、公司被管理层、员工收购或被要约收购;

    4、提名、任免董事;

    5、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7、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包括关联方以资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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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8、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

情况(该独立意见发表于公司年度报告中);

    9、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0、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11、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而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应至少提前 5

天提交独立董事审查。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公司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予以存档保存,在独立意见发

表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福州监管局报备;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

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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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

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月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情况、外部相关信息以

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向独立董事报送。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

事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为独立

董事配置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协助人员,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

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在参与董事会会议审议

相关议案时,有关议案的主要负责人应该到会介绍情况,回答独立董事的

质询和提问,听取意见。

    (四)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或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在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支出时,公司即应当立即承担,且不得设置其他障碍。

    (五)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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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了解,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现场工作,公司应

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资和人员保障。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查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等。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方式

主要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访谈、查看公司决策文件、检

查生产经营情况等。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应提前制订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协同配合。独立董事在现场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公

司应进行整理、反馈,并及时加以改进。

       (七)公司应在网站建立独立董事交流专栏,并于其间设立互动交流

的栏目,便于独立董事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定期召开的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等,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参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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