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竹纺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3-12-2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3 年 12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
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4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个人的影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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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
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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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向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介绍公司各方面的情况。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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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七)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将独立董事当年度的
履职情况在网站相关栏目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考察公司情况、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其他独立董事认为需要披露的
情况。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
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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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本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该事项须经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2、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
3、公司被管理层、员工收购或被要约收购;
4、提名、任免董事;
5、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7、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包括关联方以资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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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8、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
情况(该独立意见发表于公司年度报告中);
9、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0、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11、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而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应至少提前 5
天提交独立董事审查。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公司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予以存档保存,在独立意见发
表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福州监管局报备;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
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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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
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月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情况、外部相关信息以
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向独立董事报送。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
事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为独立
董事配置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协助人员,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
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在参与董事会会议审议
相关议案时,有关议案的主要负责人应该到会介绍情况,回答独立董事的
质询和提问,听取意见。
(四)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或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在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支出时,公司即应当立即承担,且不得设置其他障碍。
(五)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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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了解,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现场工作,公司应
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资和人员保障。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查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等。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方式
主要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访谈、查看公司决策文件、检
查生产经营情况等。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应提前制订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协同配合。独立董事在现场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公
司应进行整理、反馈,并及时加以改进。
(七)公司应在网站建立独立董事交流专栏,并于其间设立互动交流
的栏目,便于独立董事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定期召开的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等,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参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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