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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竹纺织: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7-16  

						        关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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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0〕第 110 号


致: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普泽昆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上证发〔2015〕12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2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
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下午在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凤竹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陈澄清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7 人,代表股份 89,899,9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72,000,000 股)的比例为
33.0514%。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89,813,59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0197%;(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
代表股份 8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18%;(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2 人,代表股份 8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1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关于申请
融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4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9,899,994           100.0000%             86,400              100.0000%

  反对           0                   0%                   0                    0%

  弃权           0                   0%                   0                    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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