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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竹纺织: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1-29  

                               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公告编号:2021-005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诉讼一:一审判决
    诉讼二: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诉讼一:第一被告
    诉讼二: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
    诉讼一:设备质保金合计 207.7 万元及利息损失
    诉讼二:设备验收款及质保金合计 258.4 万元及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诉讼一:一审判决公司交付票面额为 37.3 万元的六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及以现金
    支付对应的利息损失,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诉讼二:一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采取反诉措施向巴苏尼公司提出索赔,鉴于诉
    讼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结案时间拉长,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巴苏尼公司”)签定的《设备购销合同》(编号: 20171112001、
20171112003、20171112004、20170531001、20180511001、20180528001)存在买卖合
同纠纷,巴苏尼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收到《晋江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闽 0582 民初 146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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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巴苏尼公司签定的
设备《购买合同》(编号:2019PAZL(TJ)0101358-GM-01 和 2019PAZL(TJ)0101357-GM-01)
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巴苏尼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向上海浦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法院委
派调解告知书》(编号:(2020)沪 0115 诉前调 18969 号)。
    上述诉讼其它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1 月 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上编号为 2020-029 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诉讼一进展:一审判决
    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 0582
民初 14662 号】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凤竹公司向巴苏尼公司购买设备,双方之间因此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
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巴苏尼公司已交付全部设备、凤竹公
司已支付了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货款,并超额支付 50000 元,双方之间仅就剩余质保金
存在争议,因此,巴苏尼公司应当依约证明其交付的设备符合双方合同验收标准,并具
备验收合格的客观事实。双方合同约定了双方之间均有进行合同验收的义务,因此,验
收应当是双方共同验收,凤竹公司以其出具的验收报告主张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巴苏
尼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要求与凤竹公司共同确认该质量问
题,凤竹公司以该验收报告所载主张其进行验收时存在的质量问题,本院予以支持。现
除了丁合同所涉设备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经双方验收合格、乙合同所涉设备经双方共同
确认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经巴苏尼公司整改合格,因此,凤竹公司应当支付该两份合同
所涉的质保金 373000 元及相应的逾期支付给巴苏尼公司造成的损失;巴苏尼公司至今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甲、丙、戊、已合同所涉设备存在的能耗问题进行过整改,并已
整改至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凤竹公司主张该甲、丙、戊已合同质保金支付条
件尚未成就,本院予以支持,巴苏尼公司主张凤竹公司向其支付质保金,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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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交付票面额为 373000 元的六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并以现金支
付其中 233000 元自 2019 年 6 月 25 日起、其中 140000 元自 2020 年 2 月 24 日起分别计
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以 2020 年 10 月 26 日有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2、驳回原告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正在准备本案件二审上诉或应诉的相关材料。其它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作为附件上网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 0582 民初 14662 号】。


    诉讼二进展: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编号:(2021)沪 0115 民初 10408 号】,案件将于 2021 年 3 月 9 日一审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诉讼一:一审判决公司交付票面额为 37.3 万元的六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及以现金
支付对应的利息损失,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诉讼二:
一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采取反诉措施向巴苏尼公司提出索赔,鉴于诉讼时间存在较
大不确定性,若结案时间拉长,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并根据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声明: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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