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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竹纺织:凤竹纺织涉及诉讼一的再审判决公告2022-05-28  

                                 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公告编号:2022-020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的再审判决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一:再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诉讼一: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再审
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诉讼一:设备质保金合计 207.7 万元及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诉讼一:终审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 05 民终 3441 号民事判决;维
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 0582 民初 14662 号民事判决。对公司 2022 年利润数或
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收回已付巴苏尼利息约 7.44 万元及诉讼费用约 2.92 万)。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与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苏尼公司”)诉讼一案件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巴苏尼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编号:20171112001、20171112003、
20171112004、20170531001、20180511001、20180528001)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前期
于《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20-029 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21-005 号)、
《涉及诉讼一进展公告》(编号:2021-008 号)及《涉及诉讼一进展公告》(编号 2021-028
号)中披露了涉及巴苏尼公司诉讼一案件【案号:(2020)闽 0582 民初 14662 号】、一审判
决、二审上诉和二审判决情况。
    其中一审判决【案号:(2020)闽 0582 民初 14662 号】如下:
    1、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
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交付票面额为 373000 元的六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并以现金支付其
中 233000 元自 2019 年 6 月 25 日起、其中 140000 元自 2020 年 2 月 24 日起分别计算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以 2020 年 10 月 26 日有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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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驳回原告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案号:(2021)闽 05 民终 3441 号】如下:
    1、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 0582 民初 14662 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凤竹纺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巴苏尼公司支付货款 207.7
万元,并支付其中 23.3 万元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57.18 万元自 2020 年 2 月 11 日起、
86.02 万元自 2020 年 3 月 12 日起、27.2 万元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起、14 万元自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3、驳回上诉人巴苏尼公司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上诉人凤竹纺织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1935.5 元,由公司负担 11885.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3871 元,由
公司负担 23771 元。


    其它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公告。


       二、诉讼进展(再审终审判决)
    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 05 民终 3441 号
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
    1、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 0582 民初 14662 号民事判决;
    2、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 05 民终 3441 号民事判决;
    3、改判驳回巴苏尼公司要求凤竹公司立即支付剩余货款(即质量保证金)及逾期付
款利息损失和诉讼请求;
    4、本案原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巴苏尼公司承担。


    案件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收到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民再 164 号,判决如下:
    1、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 05 民终 3441 号民事判决;
    2、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 0582 民初 14662 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3871 元,减半收取计 11935.5 元,由巴苏尼公司负担 9792 元,公
司负担 2143.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3871 元,由巴苏尼公司负担 19584 元,公司负担 4287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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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 05 民终 3441
号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 0582 民初 14662 号民事判决;对公司
2022 年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收回已付巴苏尼利息约 7.44 万元及诉讼
费用约 2.92 万)。
    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声明: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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