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独立董事意见2018-11-2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 2018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相关备查资料,并听取
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11,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
2、公司在满足运营资金需要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额度
合计不超过 2 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
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邵春阳 章武江 方 二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