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 2018 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关于为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及相关 备查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应所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公司为所控 制企业提供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并认为该 担保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邵春阳 章武江 方 二 2018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