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 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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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
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现拟
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1999]25 号文 公司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1999]25 号文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号为 340000000022295。 信用代码为 91340000711774045Q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 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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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除上
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二 十五 条 公 司因 本 章程 第 二十 三条 第 第二十五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
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
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 议即可,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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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回购本公司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股份方案;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修改本章程;
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出决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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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对收购
案; 本公司股份方案作出决议以及根据法律、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筹集回购资金而进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行的融资方案作出决议;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回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公司形式的方案;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事项和奖惩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的工作;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出现序号变动为自动顺延。
本次修订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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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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