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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工钢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2018-12-14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之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或“保荐机构”)作为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钢构”或“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以及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于2018年12月6日对精工钢构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代表人:袁建中、董曦明

    现场检查时间:2018年12月6日

    现场检查人员:董曦明

    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精工钢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对
了公司相关公告,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
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精工钢构的公司章程以及三会
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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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组织结构健全,公司治理机
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查公司是否按照
《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
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
一致,披露内容完整。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核查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
财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
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精工钢构资产完整,人员、机
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核查与募集资金
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
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关联交易合同、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等,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与公司高管面谈的方式,了
解精工钢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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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精工钢构对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和对外投资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得到了有效执行,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
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三季报等财务报告、同行业上
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相关行业信息等,与公司高管进行沟通,了解近期行业及市
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情况正常,2018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
收入558,180.32万元,归属于上市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685.59万元,较去年
同期分别增长20.25%、134.03%(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主要系受益于公司订单
承接金额增长以及技术加盟模式当期产生收入等所致。其中,公司2017年全年业
务承接额102.43亿元,较2016年全年增长46.25%,2018年前三季度业务承接额
94.40 亿元,较2017年同比增长9.44%。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
善投资者保护工作,关注经营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较为稳定的经营状
况。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在本次现场检查中,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公司对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予以了良好的配合,向现场检查人员完整出示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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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文件资料,公司管理人员能够与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坦率、深入的沟通。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有关要求,对精工钢构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
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精工钢构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情况良好;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
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情况;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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