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独立董事意见2019-04-18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众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会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银行授信的议案》、《公司董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及<2019 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议案》、《关于与墙
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联合投标工作的议案》、《关于为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公告》相关资料,并听
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内部控制,并得
以有效执行,达到公司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2、同意公司《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相关事宜是根
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会计
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会计审计机构以来一直秉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了积极建议和帮助。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同意公司拟定的 2019 年银行授信方案,认为对其因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
出的融资,其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5、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018 年度薪酬及制定的《2019 年度绩
效管理实施方案》。认为董事会对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公平、合理。
认为《2019 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可以对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有效的、良好的激励与考核。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同意公司与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及工程业务承包协议,
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
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
性。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同意公司及公司所控制企业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进行累
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内的联合投标事宜,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可以充分利用好关联公司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
质,为公司项目承接提供便利,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双方独立报价、独立施工,定价公允且不会构成同业竞争,不会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同意公司应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公司为
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并认
为该担保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9、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政策要求进行调整,执
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10、本次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 能够更加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邵春阳 章武江 方 二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