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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工钢构:精工钢构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2021-04-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了解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与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审核了相关材料后,
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拟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审
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且担任公司会计及内控审计机构以
来一直秉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
作提供了积极建议和帮助,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运作管理的规范和效率。同意
拟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
    2、公司拟与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墙煌新材料”)签署《2021
年度产品采购及工程业务承包协议》,即:本公司及下属所控制企业因日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按照产品当地市场价格为原则向墙煌新材料及其下属所控制企业采
购铝单板、进行幕墙业务工程分包。其中采购产品不超过 10,000 万元,工程业
务分包不超过 30,000 万元,合计总金额为不超过 40,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
协议有效期为 2021 年度。上述事项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属于正常
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按照按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
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邵春阳                      章武江                            方 二




                                                          202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