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 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政策要求进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 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邵春阳 章武江 方 二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