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一次临 时会议《关于公司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 3 亿元(含)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有助于公司进 一步拓展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满足经营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李国强 赵 平 戴文涛 202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