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2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18 第 00424 号
致: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水利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水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明
月、尹颂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安徽水利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外部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30 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厚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
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证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流 通 股 股 东 共 计 10 人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617,833,7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964%。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617,753,4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917%。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0,3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7%。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
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
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