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04-24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3-02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监事 6 人,亲
自出席董事 5 人。监事梁广鸿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但已审阅会议材料,并
委托监事筴凤华代为表决。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3 年第一季度报告》
赞成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相 关 内 容 详 见 2013 年 4 月 25 日 登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 2013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和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赞成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经公司
调整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
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规定的激励对象,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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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激励对象情况进行核实后认为:根据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涂伟、李学军、肖春钢、黄海雄、钟向东、
崔岩、付来、曾道维因考核不合格,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十二条
第1款,该8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取消已授予该8人的股票期权计385万份。
激励对象喻辅成、杨明理因个人原因离职,但2012年年度考核合格,根据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十二条第4款,授予2人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资格,并
取消该2人剩余股票期权行权资格。
三、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议案》
赞成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
对象发表如下审核意见:经过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191位激励对
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
意公司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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