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3年8月)2013-08-1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3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
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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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
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 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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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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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中涉及资产金额披露标准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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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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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会,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过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信息。
公司股价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及时以电话、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控
股股东、实质控制人等相关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向公司回复
或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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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
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
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
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二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证券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将拟披露的文件以书
面形式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的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拟披露的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2、审核:根据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直通
车业务。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
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
务。
3、发布: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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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
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协调、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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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
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公司重要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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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西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江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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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
司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
第四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
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部门存档保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警告、调离岗位、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
门另有处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报告内容不准确、遗漏重大信息的情况,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误导投资者,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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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调离岗位、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和相应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自查,采
取相应更正措施,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调离岗位、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和相应经济处罚,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
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或公司章程及公司经营情况等发生变化,本制度应做相应修
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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