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3年8月)2013-08-1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13 年 8 月 1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办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
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信息披露之前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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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盈利;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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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
其相关工作人员;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进行本制度中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二个工
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同时抄报江西证监局。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一)涉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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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的汇总。
(二) 涉及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三)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四)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情况报送公司董事办。公司董事办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五)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①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等
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报送单位需要
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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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
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③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向江西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1、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江西证监局、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公司在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应向江西证监
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
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江西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等
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江西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表》。
5、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应向江西证监局、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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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二个工
作日内报送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
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
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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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部门)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序号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 4) 登记时间
知情人姓名 职务(岗位)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注 2) (注 3) (注 5)
我公司(单位)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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