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14-03-1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14 年 3 月 21 日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文件目录
一、会议议程
二、会议议案
1、审议《关于与关联方方大炭素互相担保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
三、会议表决
1.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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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安排
(一)会议时间:2014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9:00
(二)会议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 475 号)
(三)与会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议主持:董事长钟崇武
二、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介绍本次会议人员出席情况,介绍到会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宣读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咨询,公司回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提问;
(五)会议表决: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工作人员清点表决票;
(六)会议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律师见证;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相关人员签署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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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关联方方大炭素互相担保并签署相关
补充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0 年 8 月 11 日、 月 3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 201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互
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
大炭素”)就发行公司债券或向银行贷款提供互保,互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含 10 亿元),担保方式为等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 2010 年
8 月 13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与关联方方大炭
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公告》)。
公司拟与关联方方大炭素互相担保并签订《互保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将原《互
保协议书》项下互保债券和贷款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调整为“不超过
人民币 12 亿元”,
本互保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
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截止目前,公司已为方大炭素在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综合授信人民币 3 亿元提
供担保;公司已为方大炭素在中信银行兰州分行综合授信人民币 22,220 万元提供
担保;公司已为方大炭素担保共计 52,220 万元。
方大炭素未向公司提供担保。
2、关联方介绍
方大炭素与本公司为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均为方威先生。方威先生通过其控
股的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方大炭素 46.23%的股权,同时辽宁方大集团
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67.17%的股权。
方大炭素(股票代码:600516)注册资本 1,719,160,378 元,注册地址为甘
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 2 号街坊 354 号,主要从事石墨及炭素制品的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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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方大炭素总资产 10,252,108,275.19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5,828,641,326.04 元 , 2013 年 度 方 大 炭 素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3,373,449,201.92 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6,050,766.45 元。
3、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方大炭素,乙方为公司。
(1)互保金额、范围和期限
①、本补充协议将原《互保协议书》项下互保债券和贷款总额由“不超过人
民币 10 亿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
②、担保范围为本补充协议项下互保债券和贷款总额 12 亿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补充协议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保证期限是总则性的,总金额范围与期限内
的每一笔担保的具体金额、保证期限、保证责任及生效条件等由相应的具体保证
合同或担保函约定,不因本补充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但上述具体保证合同或担保
函的约定不能和本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相抵触。
③、原《互保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期。
(2)双方须遵守的约定事项
除本补充协议对原《互保协议书》做出的变更之约定外,甲、乙双方仍须遵
守原《互保协议书》之相关约定。
(3)协议的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并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与原《互保协议书》
一致:有效期截止日为自原《互保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5 年。协议有效期内双方
都有权向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等法
律所允许的担保方式。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20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