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4-04-02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4-025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1、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钢
板弹簧、扭杆弹簧、圆簧、弹簧扁钢、减震器、弹簧专用设备、汽车零部件、模
具的研制开发、制造,汽车销售、金属制品、铁合金、冶金原燃材料的加工,黑
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炼焦及焦化产品、副产品的制
造、加工;耐材,水渣的生产;建筑安装;理化性能检验;进出口贸易,国内贸
易;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液化气体(苯、氧气、氮气、氩气、液氧、
液氮、液氩、二甲苯、重苯、残油、洗油、粗苯、萘、蒽油、脱酚油、沥青、碳
黑油、焦炉煤气、煤焦油、甲苯、粗酚)的生产;硫酸铵、硫磺的生产(限下属
分支机构持证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二类汽车
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限下属分支机构持证经营),整车货物运输及服务;人
力装卸,仓储保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综合服务;钢铁技术开发。(以上项
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的修改以工商部门核准为
准)。
修改后: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钢板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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簧、扭杆弹簧、圆簧、弹簧扁钢、减震器、弹簧专用设备、汽车零部件、模具的
研制开发、制造、销售,汽车销售、金属制品、铁合金、冶金原燃材料的加工及
销售,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炼焦及焦化产
品、副产品的制造、加工和销售;耐材、水渣的生产和销售;建筑安装;理化性
能检验;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液化气体(苯、氧气、氮气、氩气、
液氧、液氮、液氩、二甲苯、重苯、残油、洗油、粗苯、萘、蒽油、脱酚油、沥
青、炭黑油、焦炉煤气、煤焦油、甲苯、粗酚)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25 日);硫酸铵、硫磺的生产(限下属分支机构持证经营);普通货运(有
效期至 2017 年 5 月 5 日);二类汽车维修((限下属分支机构持证经营);整车货
物运输及服务(有效期至 2015 年 3 月);人力装卸,仓储保管;设备租赁;房屋
租赁;综合服务;钢铁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以上项目国家有专
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的修改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原条款:2、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
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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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参会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4、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
合三种方式。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且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时,公司按年以现金形式分红,公司也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
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
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自本章程本次修订后最近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修改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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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
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审议批准。
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参会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
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本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
合三种方式。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且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时,公司按年以现金形式分红,公司也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
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
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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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自本章程本次修订后最近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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