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4-02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截止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被担保方南昌方大海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方大长
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均未超过 70%。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
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已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担保程序。由于本次被担
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孙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且具有实际债务偿
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赣证监函[2014]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
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分红条款既重视对
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也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政策,并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高层管理人员 2013 年奖励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高层管理人员奖励薪酬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确立薪酬标准、实行考核与奖励是进一
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和激励
的客观要求。公司是在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后,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广大中小
股东的长远利益。
在审议本议案时,利益相关方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同意高层管理人员 2013 年奖励薪酬方案。
四、关于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方胜矿业有限公司、江
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多途径降低采购
成本的需要。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未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交易
行为合理,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同意该项交易。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大特钢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吴茂清: 仇圣桃:
黄 隽: 彭淑媛:
20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