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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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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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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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方大特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对方大特钢实施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
相关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结合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实现情况
及利润分配和激励对象考核等情况,公司拟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数量及
行权价格,同时,拟注销部分期权。为此,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1、201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1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了《方大特钢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3、2012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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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相关的全部事宜。
4、2012年5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授予199名激励对象13,000万份股票期权,并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日为2012年5月3日。。
5、2013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和《关于对<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
过调整,原股票期权总数13,000万份调整为12561.75万份,授出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减少至191人,行权价格调整至3.21元。董事会同意19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在第一个行权期(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行权,可行权数量为3153.75
万份,行权价格3.21元。
6、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第一次行权1019.075万股,于
2013年7月17日上市流通;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第二次行权1537.175万股,于
2014年1月2日流通上市。
综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2013年5月4日—2014年5月3日)激
励对象共行权2556.25万份,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而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97.5万份全部由公司注销。
7、2013 年 10 月,激励对象张岩晖逝世,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三十二
条第六款,已授予该激励对象的第二、三、四个行权期 57 万份期权全部取消。
8、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的《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之股权激励计划
业务》有关要求,2014年3月,公司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完成股票期权登
记(第二-四个行权期)共计9351万份,涉及激励对象188人。
二、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具体内容
1、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雷骞国、刘一男、
周政达等 3 人职务变动,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等职务,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取消已授予该 3 人的剩余全部股票期权计 783.75 万份;激励对象刘清华因个人
原因辞职且考核不合格,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消其剩余全部股票期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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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万份;激励对象黄依群因职务变动且考核不合格,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第取消已授予黄依群的第二、三期股票期权计 12.5 万份。
2、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30 元(含税)。
该方案已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实施。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为此,授出
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08元。
3、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个行权期条件:2013年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2009年、2010年、2011年净利润的算术平均值为基
数,201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5%”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201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81.81%,未满足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2838万份由公司注销。
4、经过本次调整,原股票期权总数由12561.75万份减少为5682.25万份,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21元调整为3.08元,授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减少至184人。
调整后的剩余已予股票期权的详细情况见下表:
姓名 职务 剩余已获授数量(万份) 获授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钟崇武 董事长 211.50 0.159
饶东云 董事 157.50 0.119
谢飞鸣 总经理 157.50 0.119
谭兆春 财务总监/总经济师 157.50 0.119
汪春雷 副总经理 182.50 0.138
黎明洪 副总经理 157.50 0.119
衷金勇 副总经理 157.50 0.119
居琪萍 副总经理 38.00 0.029
田小龙 董事会秘书 157.50 0.119
刘德明 总经理助理 38.00 0.029
李红卫 职工代表董事 23.00 0.017
合计 1438.00 1.084
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劳
4244.25 3.201
动模范、突出贡献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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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682.25 4.285
三、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程序
1、2014年12月16日,方大特钢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拟注销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注销股票期权总计3668.75万份,本次股票期权
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682.25万份。
2、方大特钢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
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对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对注销部分期权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注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有关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方大特钢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数量和价格均履行
了必须的法律程序,公司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系按照《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该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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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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