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2017-04-22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认真行使职权,
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16
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重大事项独立、
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履职独立性
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最近五年内履历如下:
戴新民:会计学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会计系讲
师、副教授,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
黄隽: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
彭淑媛: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外联部主任。
吴茂清(离任),男,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特钢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中
国特钢企业协会顾问。
仇圣桃(离任),男,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连铸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达连铸技术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安徽工业大学特聘教授,江西理工大学兼职教
授。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参加会议方式 是否连续两
独立董事 本报告期召开董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参
姓名 事会会议次数 以现场方式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加会议
参会次数 参会次数 参会次数
1
戴新民 14 0 14 0 0 否
黄 隽 18 0 18 0 0 否
彭淑媛 18 1 17 0 0 否
吴茂清
4 0 4 0 0 否
(离任)
仇圣桃
4 1 3 0 0 否
(离任)
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选举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选举戴新民、黄隽、彭淑媛为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吴茂清、仇圣桃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我们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提出
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议,未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对关联交易、担保、聘任高管、
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积极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三、其他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指引》等
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各项
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经营所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股东依照相关规定已回避表决,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有违规行为,没有损害
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公司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公
司无逾期担保,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2015 年度的履
行情况进行了审议,2015 年度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奖励薪酬方案符合《公司高层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能够
充分调动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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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中审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公司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确定审
计报酬事宜。
2016 年 10 月 18 日,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管理层确
定审计报酬事宜。
(五)现金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326,092,98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826,231.64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
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 2016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6 年 7 月,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六)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1、2016 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共发布定期报告 4 项
(其中年度报告 1 项,半年度报告 1 项,季度报告 2 项),临时公告 77 项。我们
对公司 2016 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我们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了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人公平获得公司信息的权利。
2、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强化内控规范的执
行和落实,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
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不断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作效率,
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四、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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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允的原则,勤勉尽
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
沟通与合作,在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内控体系、防范经营风险,以及重大项目决
策等方面起到了应尽的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学习和对
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的关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
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17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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