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改选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涉及的改选事项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长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行使职权 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谢飞鸣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综上,同意选举谢飞鸣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 (以下无正文) 戴新民 黄隽 彭淑媛 2017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