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23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的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员等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
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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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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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方大特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戴新民 黄隽 彭淑媛
王怀世 朱力
201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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