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18-06-23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18 年 6 月 29 日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文件目录
一、会议议程
二、会议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订<方大特钢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会议表决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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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安排
(一)会议时间:2018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9:00
(二)会议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 475 号)
(三)与会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议主持:董事长谢飞鸣
二、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介绍本次会议人员出席情况,介绍到会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宣读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咨询,公司回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提问;
(五)会议表决: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工作人员清点表决票;
(六)会议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律师见证;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相关人员签署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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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132609.2985 万元。 币 144987.1485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2609.298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144987.148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其中: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 通股,其中: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
11800.00 万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1800.00 万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8.90%;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152 万股, 8.14%;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152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广州市天高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广州市天高
有限公司 0 股;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 有限公司 0 股;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
司 0 股;江西省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 司 0 股;江西省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
司 0 股;社会公众股 120657.2985 万 司 0 股;社会公众股 133035.1485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76%。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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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方大特钢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人员任职情况,公司拟修订《方大特钢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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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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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的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公司各级员工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
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
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
增值保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或聘任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等。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效益优先、优劳优酬,维护出资人、公司高层
管理人员合法权益。
(二) 坚持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实现与企业
经营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 坚持薪酬收入实行先考核后兑现原则。
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奖励薪酬组
成。
第五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是履行职责所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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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报酬,根据岗位职责不同,高层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岗
位不同分不同档次。董事长基本薪酬为 200 万元人民币/年,
副董事长基本薪酬为 200 万元人民币/年,总经理基本薪酬为
100 万元人民币/年,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为 70 万元人
民币/年。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
三种方式发放,其中,基本薪酬的 50%按 12 个月平均发放,
基本薪酬的 20%按 4 个季度平均后按季进行考核发放,基本薪
酬的 30%在年终经考核后一次性兑现发放。
第六条 奖励薪酬: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利润的完成情况,
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公司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
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8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