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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特钢: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18-09-1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1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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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文件目录

   一、会议议程


   二、会议议案
   (一)审议《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修订<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议案》


   三、会议表决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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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安排
    (一)会议时间:2018 年 9 月 20 日(星期四)9:00
    (二)会议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
475 号)
    (三)与会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议主持:董事长谢飞鸣

   二、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介绍本次会议人员出席情况,介绍到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宣读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咨询,公司回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提问
    (五)会议表决: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工作人员清点表决票
    (六)会议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律师见证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相关人员签署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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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及 2018 年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
理层确定审计报酬事宜。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中,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顺利完成公司相关年度年审工作。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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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
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
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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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关于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的发行方案。请各
位股东对以下方案进行逐项审议: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
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68,700.00万元(含68,7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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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
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
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
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
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
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
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
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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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
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
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
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
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
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
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
                              8

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
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
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
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
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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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
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
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
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
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
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
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
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10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
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
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
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
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
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
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
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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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
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
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
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
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12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
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
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
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
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
                           13

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
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
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
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
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
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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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
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
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
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
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
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
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
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
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
                           15

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
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
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
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
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
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
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
                              16

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
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
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
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
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
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
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
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
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17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
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
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
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
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
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
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
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
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8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
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
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
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
其他事项。
         5.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
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8,700.00 万元(含 68,7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号                                                                    入金额
   1                 600TPD 套筒窑活性石灰建设项目        6,350.00        5,100.00
        原料自给类
   2                 VPSA 变压吸附制氧机工程项目          2,995.00        2,500.00

                                           19

   3                  炼铁厂新建料场项目                12,180.00    8,000.00
                      炼铁厂烧结脱硫后湿电及除白雾改
   4   环保投入类                                        5,000.00    4,600.00
                      造项目
   5                  焦化厂焦炉烟道气脱硫脱硝项目       4,058.00    3,200.00
   6   搬迁改造类     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及改造项目      38,780.00   25,300.00
   7   偿还银行贷款                                     20,000.00   20,000.00

                         合计                           89,363.00   68,700.00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
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
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
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
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本次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
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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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18 年 8 月 18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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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
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分析,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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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号)等文件的
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
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
大特钢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的承诺》。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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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
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务、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
定了《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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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方大
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
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
取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
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
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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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
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
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三)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
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
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
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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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
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
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
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
或回售条款等建议;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
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
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
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
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
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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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
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
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
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
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
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
容;
       (四)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五)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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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
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八)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
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九)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
项;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
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
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
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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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
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
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
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
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
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
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
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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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补
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
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
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
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
人提供。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
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
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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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应当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二十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
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
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
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
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
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
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
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
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
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
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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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由债
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
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
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
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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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
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集人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
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
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
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公司董事会未
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
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如在会议开始后一个小时内未能按照前述规定选举出会议主
席的,由出席该次会议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
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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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
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
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
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
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
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
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
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
权总数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
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九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质权代理人、债券担保人(如有)
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
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
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享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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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
表决权。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
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
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
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
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
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
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
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
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
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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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
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每一审议事项的
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由律师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
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
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
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
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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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
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
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
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
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之日后 2 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
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每项
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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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
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
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占公司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
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
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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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
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
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
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
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
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
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
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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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份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七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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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年)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
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规定,结合《方大特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特编制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18-2020 年)》,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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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公司董事
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
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
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
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
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
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
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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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
的申报材料;
       三、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
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
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
议等);
       四、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
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
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六、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
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
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七、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
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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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
案延期实施;
        八、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九、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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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
订《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容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