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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特钢: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2-12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9-01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市公司上诉涉案的金额:货款 1,871,557.03 元及利息(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保证金
        200,000 元,损失 16,140,350.202 元及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 2016
年 3 月 12 日、3 月 29 日、10 月 19 日、2017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方大特钢涉及诉讼公告》、
《方大特钢关于诉讼进展的提示性公告》、《方大特钢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等。
2019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
高法民终 122 号],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华公司”)诉
方大特钢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涉及诉讼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山东宝华公司关于本案均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 6 号民
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山东宝华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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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山东宝华公司承担。”
    (二)2018 年 10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开庭审理,当庭未作出判
决。
    (三)2018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122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82,928.33 元,由山东宝华公司负担 1,000,000 元,方
大特钢负担 82,928.3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公司拟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进展情况。
    二、是否存在因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122 号]。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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