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6-04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9-056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上市公司涉及的金额:18,211,907.2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 2016
年 3 月 12 日、3 月 29 日、10 月 19 日、2017 年 9 月 30 日、2019 年 2 月 1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方大
特钢涉及诉讼公告》、《方大特钢关于诉讼进展的提示性公告》、《方大特钢关于诉
讼的进展公告》等。
2019 年 6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赣执 35
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赣执 35 号],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华公司”)诉方大特钢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
案”)涉及诉讼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19 年 5 月,山东宝华公司就本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赣执 35 号],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扣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18,297,519.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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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赣执 35 号],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方大特钢履行下列义务:
1、应向山东宝华公司支付货款 1,871,557.03 元及利息(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退还山东宝华公司保证金 20 万元;
3、向山东宝华公司支付损失款 16,140,350.202 元;
4、承担本案执行费 85,611.91 元;
5、承担本案受理费 100,000 元。
(三)2019 年 5 月,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18,211,907.23 元已被江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冻结。
(四)公司拟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进展情况。
二、是否存在因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7 年度财务报表中就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
确认预计负债 1600 万元,2018 年度财务报表已将预计负债转入“其他应付款”
科目核算,最终数据以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2019)赣执 35 号]。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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