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9-08-16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持股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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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系统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
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
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3 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详见附件
一)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计划
交易前以书面通知(详见附件二)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
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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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详见附件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董
事会秘书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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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
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
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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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四章 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
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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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
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不能减
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公司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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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
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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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
公司股份,将接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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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交易公司股票询证函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衍生品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
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交易方向 买/卖
交易数量 股
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
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
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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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询证的确认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询证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在此予以确认。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计划中的交
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
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询证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
诺: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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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致公司董事会:
经过申请及董事会确认,本人严格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股
票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将具体情况申报如下: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 证券帐户
交易的证券类型: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
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交易数(股)
交易价格(元)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变动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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