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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2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二O二一年六月




中国 江西 南昌市 红谷滩新区 绿地外滩公馆写字楼 19 栋 3 楼   邮编:330006

电话(TEL):0791-8637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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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椿、许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业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宜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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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2021 年 5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
登的《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现场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以及
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 日上午 9:00 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
湖区冶金大道 475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志新先生主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与《会议通知》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
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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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6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4,085,9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6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1.公司在任董事 15 人,出席 5 人,董事黄智华、雷骞国、敖新华、饶东云、
宋瑛,独立董事戴新民、王怀世、魏颜、侍乐媛、李晓慧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
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2 人,监事马卓、毛华来,职工代表监事陈雪婴
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詹柏丹、财务总监胡建民出席本次会议;

     4.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议案 2 需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

     同意 654,874,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1.4432%;反对 149,190,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8.5540%;弃权 21,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28%。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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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60,092,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2.0922%;反对 143,993,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7.9076%;弃权 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1,665,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8.0268%;反对 143,993,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81.9729%;弃权 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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