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方大特钢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9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
同意公司调整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
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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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8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2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3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29 元/股。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
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
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历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业务,续聘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
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并将上
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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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戴新民 王怀世 魏颜 侍乐媛 李晓慧
202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