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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特钢:方大特钢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4-09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方大特
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我们对公司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中,有 30 名激励对象因不再符合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认定范围或个人自愿放弃认购
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230 人调整为 1,200 人,首次授予的
权益数量由 17,904 万股调整为 17,637 万股,预留部分权益数量由 3,655 万股调整为
3,922 万股,除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根据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
符;激励对象具备与《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 12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
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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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4 月 8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2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37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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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马卓毛华来李成生熊玉豹陈雪婴





                                                             202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