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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特钢:方大特钢关于南昌沪旭引入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署《合伙协议》的公告2023-02-11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 2023-00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昌沪旭引入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署《合伙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期情况概述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22 年 3 月 14 日召开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作为有
限合伙人出资 40 亿元,与关联方上海沪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沪旭”)共同发起设立钢铁产业投资基金,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2022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方
大特钢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1)、《方大特
钢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6)。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
大特钢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5),公司
与上海沪旭、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江
西海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贸易”)签署了《南昌沪旭钢铁产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南昌沪旭钢铁产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沪旭”“基金”“合伙企业”)
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昌市青山湖区行政审批
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
大特钢关于南昌沪旭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45),
南昌沪旭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取得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证明》,基金备案编码:SVJ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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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引入有限合伙人及出资变动情况
       近日,海鸥贸易将其已认缴但尚未实缴的 64,500 万元南昌沪旭出资份额转
让给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南昌沪旭各合伙人
重新签署了《合伙协议》。根据原《合伙协议》约定,公司对上述份额转让无优
先受让权。上述份额转让事宜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99030841
       法定代表人:李科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834250 万元人民币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
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
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阳光人寿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的控股子
公司,阳光保险持有阳光人寿 99.9999%的股权。公司与阳光人寿无关联关系。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阳光人寿经审计总资产(合并)3646.03 亿元,所
有者权益 374.99 亿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800.81 亿元,利润总额 61.48 亿
元。 以上信息来源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二)合伙人及出资变动情况
       原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身份
                                                      (万元)          (%)
 1         上海沪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       0.0834
 2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       33.3333
 3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50,000       37.5000
 4           江西海鸥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49,000       29.0833


                                         2
                          合计                           1,200,000         100

       份额转让后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身份
                                                      (万元)         (%)
 1         上海沪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       0.0834
 2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      33.3333
 3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50,000      37.5000
 4           江西海鸥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84,500      23.7083
 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4,500       5.3750
                          合计                           1,200,000         100

       三、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变动情况
       (一)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的原约定为:
       投资期内,基金向基金管理人上海沪旭支付所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
0.1%/年的管理费。投资期后,基金按所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中已用于项目投
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的 0.1%/年支付管理费。
       现修改为:
       在投资期(不含投资期延长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
额的千分之七(7‰);在回收期(不含回收期延长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截
至相应管理费支付日之前一日的本合伙企业尚未回收或核销的投资成本的千分
之七(7‰)。
       (二)咨询委员会
       原《合伙协议》中未有咨询委员会的约定,现增设主要条款如下: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首次交割日之后的合理时间内组建一个咨询委员会
(下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共 5 名,由方大特钢、方大炭素各委
派 2 名委员,阳光人寿委派 1 名委员组成。
       2、咨询委员会会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全体委员出席(无论亲自出席或者授权
代表出席)方能举行,除涉及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或
其各自关联方、关联基金(指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或其各自关联
方组建并管理的投资载体)出售投资项目,需经有表决权的全体与会委员一致同
意方能通过之外,其他提交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经过有表决权的全体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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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对于本协议约定的应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方可实
施的涉及潜在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关键人士替代方案事项,未经咨询委员会同
意,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及合伙企业不得实施。
    3、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应当将合伙企业拟开展的以下类型的关联交易或利
益冲突事项提交咨询委员会审议,且未经咨询委员会表决同意,合伙企业不得开
展以下类型的交易:
    (1)合伙企业与管理人、合伙人、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
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2)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为第
一大股东/合伙人/权益持有人的企业进行投资;
    (3)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的企
业进行投资;
    (4)合伙企业拟投资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直接控股的实体或执行事
务合伙人尽其合理商业努力已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的实体。
    (三)除上述修订外,原《合伙协议》其他主要内容保持不变。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南昌沪旭本次引入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署《合伙协议》事项,有利于充实合
伙企业资金,构建更加广泛的合作关系,提升合伙企业的规范运作和经营管理水
平;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南昌沪旭后续运作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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