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能源:独立董事意见2018-12-05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了解了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全部事项,并对此其中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子公司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关
联方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议案;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水利电力”)与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天富集团”)签订两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合同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
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2、关于公司子公司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关
联方新疆天富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议
案;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水利电力与控股股东天富集团控股子公司
新疆天富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就“第八师天富养老产业园绿化景
观建设项目”建设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
要;合同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没
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
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3、关于公司子公司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关
联方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议案;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水利电力与控股股东天富集团全资子公司
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就“第八师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
供一业’(供水)移交改造项目”建设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合同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
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
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
独立董事:包强 刘忠 王世存 韩建春
2018 年 12 月 4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包 强 刘 忠
王 世 存 韩 建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