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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富能源:独立董事意见2018-12-05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了解了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全部事项,并对此其中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子公司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关

联方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议案;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水利电力”)与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天富集团”)签订两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合同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

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2、关于公司子公司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关

联方新疆天富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议

案;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水利电力与控股股东天富集团控股子公司

新疆天富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就“第八师天富养老产业园绿化景

观建设项目”建设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
要;合同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没

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

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3、关于公司子公司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关

联方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议案;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水利电力与控股股东天富集团全资子公司

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就“第八师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

供一业’(供水)移交改造项目”建设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合同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

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

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




                      独立董事:包强    刘忠 王世存 韩建春

                                  2018 年 12 月 4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包   强                      刘 忠




        王 世 存                     韩 建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