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能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16天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16 天富 0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005-1 号
致: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称“《募集说明
书》”)《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
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16 天富 01”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查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系由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16 天富 01”
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称“国开证券”)召集,并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新疆天富能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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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16 天富 0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上述通知就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登记
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16 天富 01”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召
集。
根据债券持有人签名及债券持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 16 名,共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
5,700,590 张,占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57.01%;经查验,上述债
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债券持有人及
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国开证券委派的代表、贵公司委派的代表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关于修改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之上调幅度及发布是否上调本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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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时间的议案》;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就前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方式包括现场记名投票
方式和通讯方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660,100 张,占本
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56.60%;反对 0 张,占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
权债券总张数的 0%;弃权 4,339,900 张,占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
的 43.40%。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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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16 天富 0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斯亮
刘雪晴
2019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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