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能源:独立董事意见2019-04-12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了解了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河子天富南热电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出
售其参股子公司石河子立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5.26%股权的议案;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河子天富南热电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
东天富集团全资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出售其持有的石河子立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5.26%的股权,是基于公
司持续清理非主业子公司,集中精力做大做强公司电、热、天然气三
大主业的战略布局;交易价格经评估确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为上述关联交易提供
评估服务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从事证券及期
货业务资格,不存在影响其专业性及独立性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和
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
要求。
2、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公司出租资产的议
案;
本次公司向关联方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公司出租闲置资产,有
利于优化公司资产使用,降低公司运营费用;关联交易经双方协商,
以参照周边地区同类租赁价格且不低于上述资产年度折旧费用确定
租金标准,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
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
要求。
3、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租赁
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租赁补
充协议,将闲置资产续租给现代服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使用,降
低公司运营费用;关联交易经双方协商,以参照周边地区同类租赁价
格且不低于上述资产年度折旧费用确定租金标准,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包强 刘忠 王世存 韩建春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