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3-23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全资子
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认真审议,本
人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审查意见如下:
浙江港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港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黑
牡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置业”)的联营企业,黑牡丹置业持有其
49%股权,公司财务总监陈强任浙江港达董事,浙江港达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关
联交易是黑牡丹置业以自有资金向浙江港达提供为期 18 个月,总额不超过 2.5
亿元的借款,支持其后续发展。在 2.5 亿借款额度以内,黑牡丹置业根据实际情
况分期出借,借款的资金占用费率为年利率 8%。江苏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为浙江港达持股 51%的控股股东,为对黑牡丹置业的借款偿还提供担保,将其
持有的浙江港达 20%股权质押给黑牡丹置业,在借款比例等同于股权比例时解除
质押。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对该等资料进行了
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经认真审议,本人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黑牡丹置业本次以自有资金向联营
企业浙江港达提供借款,有利于浙江港达发展,且本次借款的资金占用费率高于
目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房地产企业平均融资成本基本持平,定价原则合
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鉴于此,本人同意将该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