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23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作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全
资子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提交的相
关资料以及实施、决策程序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就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本人提交了相关资料,经过事前审查,本
人同意实施本次关联交易。
2、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
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浙江港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港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
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置业”)的联营企业,黑牡丹置业持有
其49%股权,公司财务总监陈强任浙江港达董事,浙江港达为公司关联方。本次
关联交易是黑牡丹置业以自有资金向浙江港达提供为期18个月,总额不超过2.5
亿元的借款,支持其后续发展。在2.5亿借款额度以内,黑牡丹置业根据实际情
况分期出借,借款的资金占用费率为年利率8%。
本人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黑牡丹置业本次以自有资金向联营企业浙江港达
提供借款,有利于浙江港达发展;资金占用费率高于目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与房地产企业平均融资成本基本持平,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江苏港龙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港达持股51%的控股股东,为对黑牡丹置业的借款偿还提供
担保,将其持有的浙江港达20%股权质押给黑牡丹置业,在借款比例等同于股权
比例时解除质押,此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