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8-050
债券代码:122336 债券简称:13 牡丹 01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6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9日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2014年10月29日发行的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13牡丹01”或“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9日支付2017年10
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本次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26日,凡在2018年10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10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黑牡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和《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第一期)上市
公告书》(详见公司公告2014-055)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公
司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3牡丹01
3、债券代码:122336
4、发行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8.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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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出关于是
否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
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2017年10月30日为回售申报的
资金发放日,回售金额为人民币92,599,000.00元(不含利息);回售实施完毕
后,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757,401手(面值人民币
757,401,000.00元)(详见公司公告2017-049)。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根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为5.40%。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
定不变。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2017年9月11日,公司发布了《黑牡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牡丹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决
定不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
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5.40%不变(详见公司公告2017-037)。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4年10月29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6、发行价格:100元/张。
17、年付息次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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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每张派息额:5.40元(含税)。
19、本次付息期票面利率:5.40%。
20、本次付息期期间: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
2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40%。
22、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年10月29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40%,每1手(面值人民
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20元,扣税后非
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48.6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6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10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牡丹01”持有人。2018年10月26日买入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10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
前将本付息期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则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
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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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税款返回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将《“13
牡丹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详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
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何晓晴、金青青,联系电话:0519-68866958,
传真:0519-68866908,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邮政编码:213017。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
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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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戈亚芳
联系人:何晓晴、金青青
联系电话:0519-68866958
传真:0519-688669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芳
联系人:费旸、胡普琛
联系电话:010-63212389
传真:010-66032671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徐瑛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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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牡丹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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