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关于“13牡丹02”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9-05-28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9-028
债券代码:136531 债券简称:13牡丹02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牡丹02”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代码:100948
● 回售简称:牡丹回售
●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9 年 5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 日、2019 年 6 月 4 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7 月 8 日
● 债券票面利率是否调整:否
特别提示:
1、根据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
“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6 日披露的《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
人有权决定是否在 2013 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证
券简称:13 牡丹 02,债券代码:13653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30%,在债券存
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
前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
4.30%,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内
进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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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使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
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 牡丹 02”债券进行回售申报,
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
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
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即 2019 年 7 月 8 日),以人民币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3 牡丹 02”
债券,请“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回售申报的建议。“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
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
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 牡丹 02”债券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9 年 7 月 8 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公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
13牡丹02、本期债券 指
期)
“13牡丹02”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本次回售 指 分“13牡丹02”公司债券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13牡丹02”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
本次回售申报期 指
即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4日
“13牡丹02”的债券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
期每年的7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顺
付息日 指
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回售资金发放日、回售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牡丹02”债券持有
指
支付日 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3牡丹02”债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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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9年7月8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托管人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亿元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3 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13 牡丹 02
4、债券代码:136531
5、发行规模:人民币 8.50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30%,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
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
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
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
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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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后,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本期债券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
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
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
度的决定。
12、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 2016 年 7 月 8 日,起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8 日。
13、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7 月 8 日。若债
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
年的 7 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1 年 7 月 8 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
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
选择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发行时,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7、跟踪评级结果: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期间,2018 年 6 月 15 日中诚信证券
评估有限公司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上调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上调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8、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9、上市时间和上市地: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8 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1、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券持有人投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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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即2016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票面利率为
4.3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及当前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票面利率仍为4.30%,
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2年(即2019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固定不变。债
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48
2、回售简称:牡丹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9 年 5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 日、2019 年 6 月 4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经确认后
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
注销。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回售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
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
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
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
“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7 月 8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方案: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7 月 8 日至 2019 年
7 月 7 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 4.30%。每手债券(即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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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4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
债券派发利息为 34.40 元;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
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
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即人民币 100 元/张)。
七、回售申报期
2019 年 5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 日、2019 年 6 月 4 日
八、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3 牡丹 02”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经确认后不
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九、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9 年 5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 日、2019 年 6 月 4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4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
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
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
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
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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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8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十、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回售实施相关事项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9 年 5 月 24 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公告
2019 年 5 月 28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5 月 3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5 月 31 日
2019 年 6 月 3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9 年 6 月 4 日
2019 年 6 月 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3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3 牡丹 02”完成资
2019 年 7 月 8 日
金清算交割
十一、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即 2019 年 7 月 8 日),以人民币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3
牡丹 02”债券。请“13 牡丹 02”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
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
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3 牡丹 02”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二、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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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
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含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含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
得税自行缴纳。
十三、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戈亚芳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 47 号
联系人:何晓晴、金青青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 47 号
联系电话:0519-68866958
传真:0519-688669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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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项目主办人:胡普琛、费旸、柳少翔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传真:010-66032671
3、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衍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 7 号 3 幢 1 层 C 区 113 室
联系人:邵新惠、魏康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0 号安基大厦 21 楼
联系电话:021-60330988
传真:021-60330991
4、公司债券登记机构、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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