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03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及《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提交八届九
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进
行审阅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绍兴港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港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
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置业”)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美弘置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弘置业”)的参股公司,黑牡丹置业间接持有其30%股权、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史荣飞、陈强任绍兴港兴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绍兴港
兴属于公司关联方。
就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黑牡丹置业拟以自有资金向关联方绍兴港兴按通过
控股子公司美弘置业持有的绍兴港兴30%股权比例提供借款事项,公司事前向我
们提交了相关资料,并由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同意实施本次关联交易。
2、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同时,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黑牡丹置业以自有资金按通过控
股子公司美弘置业持有的绍兴港兴30%股权比例向绍兴港兴提供借款,有利于绍
兴港兴发展;本次借款的资金占用费率高于目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房地
产企业平均融资成本基本持平,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且江苏港龙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以同等条件按绍兴港兴70%股权比例向绍兴港兴提供借款,此次关联交易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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