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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0-12-25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还需提交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核心
员工积极性,稳定核心队伍,抵御人才流失的风险,发挥聚才引才效果,为公司
加快转型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为公司转型发展创造可持续、可预期的内部环境;
有利于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积极促进公司业绩稳定增
长及长期健康发展。本次激励计划完善了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