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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6-24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规定和《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
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
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
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
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
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
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
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
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节 存续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
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
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
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
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
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
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
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
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
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
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
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时。
    第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
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述
规定的定期报告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
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
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
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
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
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
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
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
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
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
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
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
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
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
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
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
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
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
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
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
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
务,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经
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
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
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
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二)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或监事职权范围
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
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六)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相
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询
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
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
就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等事项主动咨询公司的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关中介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相关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
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委派或推荐
的在控股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
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
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法定审批程序后,
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授权人员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上述第十三条(三)之情形,该全资公司、控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形成临时信息报告,经公司
董事长或授权人员审核批准后,以公司名义及时予以发布。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报
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防止在公司
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信息前按照程序报
告董事会秘书确定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
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披露
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
作,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需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
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为公平
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
优劣从轻重。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
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各项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
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
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
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
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
公司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
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知情人员应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对公司重大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并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人员严格履行重大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若公司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
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与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信息不符时,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进行核实后立即发布临时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应在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的基础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保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由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安全、保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
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