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黑牡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26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
信息披露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
长是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的具体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
司负责人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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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七)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八)公司半年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或业绩快报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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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十二)公司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发生重
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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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二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二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
括参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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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接收过本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
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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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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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的,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工作,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在所报送部门、内容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公司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均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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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
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
料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以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上述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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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对其知悉的内幕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
的有关信息。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其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
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
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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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规定,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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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内幕 身 所在 内幕 知 知 内 幕 内 内 登 登
号 信息 份 单 信息 悉 悉 信 息 幕 幕 记 记
知情 证 位、 知情 内 内 知 悉 信 信 时 人
人姓 号 职务 人与 幕 幕 方式 息 息 间
名 / 码/ 公司 信 信 内 所
名称 统 关系 息 息 容 处
一 (注 时 地 阶
社 2) 间 点 段
会
信
用
代
码
1
2
3
4
5
报送日期: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
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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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
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筹划决策 筹划决 重大事 参与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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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阶段 时间 策方式 项内容 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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